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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A,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C: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4-12-20 22:19    点击次数:137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 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致远量化 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邮政编码:200070     法定代表人:龙艺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3]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 字【1991】第 133 号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 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 合计计算)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7)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条约定以外,因证券或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 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如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 易证券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不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投 资监督职责,及时将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 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 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 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在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 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 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 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 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 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直接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书的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司邮箱或双方共同认可 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联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接收基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投资监督联系方式以及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监督提示邮件 的邮箱地址为:compliance_zctg@gf.com.cn。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机构的固有财产。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资所需账户。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求提供电子指令授权通知,指定电子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或签署操作备 忘录。如需使用纸质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纸质指 令授权通知,纸质指令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 本、权限、生效时间和预留印鉴。  基金管理人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及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通知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 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 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下同)。基金管理人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知后,应及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由于印鉴变更而提供的 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扫描件,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时间的,以基金托管人确 认日为准)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资金划付差错,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金额、账户信息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 同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 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确保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 送达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 处理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须提前三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由于人员、权限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基金管理 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扫描件,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后的新 的授权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 金托管人确认时间的,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日为准)生效,同时原授权 通知失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变更 情况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资金划付差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 可能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能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关审查与监督 职责的除外。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 与场内证券买卖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及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 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 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协商解决。  (3)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 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 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 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 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 基金托管户事宜。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 表),并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即基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 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 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 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 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 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 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 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 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 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 行估值。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 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 错误。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 报告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对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 息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 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 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露或公开; 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信息、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相关信息、基金投资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40%。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双方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四)其他可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可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或结算费用;   (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 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 管人可拒绝支付。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 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 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应当免责: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协商办理。                   鑫元致远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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